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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英在成都开演唱会,忽然得知刘欢去世的消息,于是加唱了一首《弯弯的月亮》。
这是刘欢的成名曲。那英和刘欢相识多年,唱一首老朋友的歌,悼念他,向他致敬,原本是人之常情。台上唱歌,台下听歌,歌声里有故人,弯弯的月亮照着生者,也照着死者。
但在我们村,“加唱”是非常严重的事情,要被斩钱。演出节目单需要报备,要多唱一首又需要再报备,不报备就唱,就要被处罚。张靓颖和粉丝互动即兴清唱就被罚了,郭德纲改了几句《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被罚了60多万。
那英这次加唱,属于是在“张靓颖之后不收敛、不收手,在郭德纲之后仍不知止”,性质不可谓不严重。
于是潇湘晨报的记者,往成都相关部门打了一通电话。电话里大概就问了一句:你们要不要处罚那英?电话那头没有给出确定答复,但记者已经把这件事做成了报道。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我的很多媒体前同行,对这一做法极度鄙夷。他们说这是“举报式报道”,是为了流量不顾道义,是吃人血馒头。有人更直接:这是不良媒体、低级记者的陋习。
所谓陋习,是早年各地都市报一纸风行的时候,有些记者选题枯竭,就跑去洗头店、桑拿店“暗访”。发现里面有性服务,便打电话举报;等警察来扫黄,记者就写一篇稿子。
稿子写到服务将要进行时,记者就会写一句“记者以身体不适为由离开”——这句话,真是新闻史上的妙笔。
这种做法,无论是记者的记格,还是报纸的报格,都很不地道,很低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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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同行因此把潇湘晨报这次对那英的“举报”,类比成当年“暗访”洗头房。
但我总觉得,这两件事还是有所不同。
举报小姐,小姐一定会被抓。那篇稿子除了帮记者完成一条任务,几乎毫无公共意义。可潇湘晨报这次针对那英,事情的性质不一样。那英加唱,是为了悼念一位受人尊敬的艺术家,处罚未必会发生;即便发生,也未必被公众接受。
更重要的是,这件事带着“探索法规边界”的意味。你说不能加唱,那悼念艺术家的时候能不能加?加了之后,该不该罚?如果不罚,以后相同的情况也不罚?记者的报道,是逼成都方面亮出底牌。
这一招,叫“打草惊蛇”。
如果我是记者,说实话,我会很有兴趣、也很有动力去做这个稿子。
既然规则写明不报备的节目不能随便加,加了就要被罚,那么那英自然也应该被罚——不管她是在悼念艺术家,还是别的什么原因。可一旦她因为唱《弯弯的月亮》悼念刘欢而被罚款,人们一定会反感这条规矩本身。到那时,规则的正当性就会被公开审视、被质疑。
这一招,可以叫“借刀杀人”。
从那英的角度来看,她当然知道不能唱没有报备过的歌。但她还是唱了,愿意为此付出代价,或者是不在意代价。
当然,潇湘晨报可能没想那么多,那英也没想那么多。否则的话,这故事就好玩了:潇湘晨报把那英拿来献祭,那英也准备为此做出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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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我想起谭嗣同和梁启超。当年他们一起搞戊戌变法,慈禧太后要抓人,谭嗣同劝梁启超快跑,“不有行者,无以图将来”,自己却留下来慨然赴死。他说: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今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嗣同始。
不知道那英加唱《弯弯的月亮》的时候,有没有“我自横刀向天笑”的念头,有没有“各国演唱会之自由,无不从受罚而成。今中国未闻有因加唱而主动领罚者,此娱乐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那英始”的想法。
如果有,那真得称赞一句:
先生大义!
我还想起一部电影,《大卫·戈尔的一生》。主角大卫·戈尔是大学哲学教授,坚定的废除死刑倡导者。公开辩论时,对手抛出尖锐难题:口头上反对死刑很容易,你能不能拿出一个确凿实例,证明有无辜者被执行了死刑?
于是大卫和身患绝症、时日无多的女伴康斯坦斯,共同策划了一场局:康斯坦斯自杀,精心伪造被大卫强奸、谋杀的现场证据。等到死刑执行前夕,再放出完整证据,向全社会证明,一个无辜的人,完全可以被这套司法系统判处死刑并处决,以此揭露死刑制度的致命漏洞,推动废死理念。
如果潇湘晨报和那英之间,真有这样一场合谋,那可真是一个好故事,堪比大卫·戈尔,也堪比程婴与杵臼,月照与西乡。
可成都方面不上道,很快发了通报:不处罚那英,因为那英“未完整演唱该首歌曲”,不属于变更节目重新报批的情形。
这个说法相当“未完整”。但从舆情预判上看,却很准确,一眼看穿了可能出现的“献祭”逻辑,干脆不给那些别有用心的人留下说三道四的空间。
不罚,规矩就还是规矩,也不必面对公众的怒火;不罚,那英的悼念也就只是悼念,不必被抬成变法流血的烈士。
所以呵,“请自那英始”,只是我脑补的一出戏。
在我们这个时代,那些让人感动的事,比如谭嗣同,比如大卫·戈尔,比如程婴与杵臼,月照与西乡,都是不允许的。
想要献祭,也要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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