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爆款短剧的“搬运”之困——省法院判快手构成“帮助侵权”,二审改判平台须“删除、过滤、拦截”

爆款短剧上线后不久,就“裸奔”在了别人的平台上。当一部制作成本200万元、在自家App首发的短剧《行道者之剑二十四》出现在其它短视频平台时,权利人选择了一条并不轻松的维权路——把短视频平台诉至法庭。近日,省法院二审落槌: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须赔偿30万元,并采取删除、过滤、拦截等有效措施。法院为什么判定案涉平台构成“帮助侵权”而不是“直接侵权”?权利人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求为何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停止侵权方式上,二审法院为何改判?今日,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生忠、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蕤洁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均表示,这纸判决,为当下高涨的短剧版权战,立下了一块清晰的路标。

“标杆微短剧”上线后遭搬运

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行道者之剑二十四》全剧80集、总时长约80分钟,由广州字间科技有限公司拍摄制作。2024年11月15日,抖音视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视界公司)与广州字间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版权剧合作协议,约定著作权双方共有;2025年1月26日,该剧在“红果免费短剧”App首发上线,抖音视界公司同日出具《授权书》,以普通许可方式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北京笔墨留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笔墨留香公司),后者有权独立或共同维权。

这部剧火得很快。春节期间,它九度登上DataEye短剧热力榜,累计热力值超2600万,并获评“2025年度标杆微短剧”。可热度的另一面,是侵权视频在快手平台铺天盖地。抖音视界公司与笔墨留香公司将快手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定快手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并判赔,但在“停止侵权”方式上,以平台日均上传量巨大、授权与未授权账号混杂难甄别为由,否定了过滤、拦截措施的可行性,仅判令删除侵权链接。权利人上诉后,二审出现了转折。

平台为何构成“帮助侵权”?

它没有“自己动手”

用户把短剧搬上平台,其上传行为本身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这一点在类似案件中已有明确认定。真正的争议在于平台——它是否该为海量搬运“买单”?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王生忠律师告诉记者,区分“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关键看平台有没有“自己动手”,即有没有实施受专有权利支配的行为。

“直接侵权,是行为人自身未经许可直接实施了专有权利控制的受控行为,也就是把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让人能随时获得;帮助侵权,则是自己没直接上传,而是提供存储空间或技术设施等中间服务,主观上对侵权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客观上为传播提供了便利。”王生忠说。

法院最终认定快手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侵权视频均系注册用户上传,快手未直接提供;其广告解锁、营销挂链、流量变现等属通用功能,并非专门针对涉案视频,不足以证明平台成了侵权内容的主导者或分销者,双方也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

但“帮助侵权”的帽子,快手公司没能摘掉。二审援引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民法典相关条款,将“应知”这一主观过错层层坐实:权利人上线前发预警函、上线后多次发送附具体链接的投诉,快手却未在合理时间内处理,大量链接耗时超5至7天、有的甚至70天以上,诉讼中侵权视频仍不断冒头。

王生忠介绍,判决书里的三个细节,恰好对应了司法解释中“应知”的具体情形:快手在协议里承诺对经营者上传短剧做“形式审查”,实际却从未要求提交权属或许可证明;它通过看广告解锁、播放页挂营销链接、小程序广告分成,从侵权传播中拿到“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注意义务理应更高;更关键的是,它在侵权视频页主动加注“(快手)网微剧备字”备案号、好评率标签和剧情介绍,向公众传递了“已审核、是正版”的错误信号。

为何权利人“只告平台、不告用户”?王生忠道出了“打地鼠”困境:诉讼中快手公司披露的54个涉案用户里,仅8个能核实真实身份,30个只有手机号,16个一无所有;分散全国、逐个起诉成本高而个人多无清偿能力,账号被封又能注册新号重来。“只有掌握算法推荐、流量入口和商业结算管道的平台,才掐得住源头。”王生忠说道。

为何“不正当竞争”没立住?

法律“禁止重复评价”

原告的另一项主张——不正当竞争,被二审驳回。这背后,是一条容易被忽视却极为重要的规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蕤洁解释,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确立的“禁止重复评价”规则。

她说,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实施的同一侵权行为,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并判了民事责任,当事人再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来索赔同一侵权人的,将不予支持。

从事实层面看,涉案的付费解锁、看广告解锁、播放页挂广告链接等功能,本就是视频平台普遍采用的一般性技术,“既不专门针对特定侵权视频,也非专门服务侵权目的”,并不存在反法规制下的独立违法情形。

蔡蕤洁也提示实务难点:流量红利转移、用户分流这类“替代、引流”损失,举证难、窗口短,法定赔偿500万元上限对头部爆款仍可能不够。但救济并未封死——若平台故意且情节严重,可主张一至五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后新出现的侵权,可另行起诉,重复侵权本身也是主观恶性与情节严重的表征。

从“删链接”到“拦侵权”

二审改判释放哪些信号?

全案最具突破意味的一笔,落在“停止侵权”上。一审只让平台“删链接”,二审则明确要求“删除、过滤、拦截等有效措施”。蔡蕤洁分析,改判的逻辑,建立在“必要性”与“可行性”两个支点上。

——必要性在于传统“通知—删除”模式在海量搬运前严重滞后,短剧上线前30天往往占总收益八成以上,权利人等平台处理的功夫,核心商业价值已流失殆尽。

——可行性在于法院并未强求平台全网主动审查,而是基于特定侵权事实明确后的精准治理——快手自身宣称具备强大AI识别能力,权利人又提交了正版授权账号清单,平台完全可对清单外的非授权账号精准拦截,误伤风险可控。

蔡蕤洁和王生忠一致认为,这一改判标志着必要措施从“事后删除”向“事前预防”延伸,是对民法典第1195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8条精神的精准落实。快手深度参与广告分账、获取流量利益,就该承担与技术实力、商业收益相匹配的过滤拦截义务,纠正“享红利却把维权成本甩给权利人”的不对等。

9月21日,记者以“行道者之剑二十四”为关键词在快手平台上搜索,发现仍有相关视频,这是否等于平台“赖账”?“判决的是‘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义务,而非‘保证绝不再出现’的结果义务。”蔡蕤洁说,判断积极履行还是消极拖延,要看处置时效(行业指南与快手自承诺均为24小时)、措施是否有效(同账号反复上传、已投诉内容长期存续即不达标)、是否真正建起并运行了过滤机制。程序上应申请强制执行而非另诉——拒不履行的,可担迟延履行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任人甚至面临罚款、拘留乃至拒执罪的刑事追责。

更远的回响,在行业格局。两位律师判断,当过滤、拦截成为法定必要措施,平台放任明知侵权内容的法律成本显著上升,理性商业主体会转向成本更低、更稳的收益路径——事前批量授权、白名单准入,把侵权风险转化为授权合作收益。一张“事前批量授权+授权账号清单+过滤拦截”的标准化合作网,正在短剧行业悄然织就。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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