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网传的一张由著名歌手韩红发布的朋友圈消息称,“为我在电影《抓特务》首映礼上随性的表达,不妥的用词,诚恳道歉。”并表示自即日起将退出公益行业。
同日下午,法度Law多次致电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但电话未被接通。

6月17日,由冯小刚执导、雷佳音与胡歌主演的电影《抓特务》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首映礼。韩红是《抓特务》的作曲人,作为嘉宾出席了首映礼,并呼吁“北京的兄弟姐妹、爷们儿娘儿们能不能给走个面儿”“北京2000多万人口,把第一波票房带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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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视频一经发出,即引发网友争议。部分网友认为,商业电影与公益募捐不同。韩红作为公益基金会发起人,为商业电影呼吁“走个面儿”是在道德绑架,指责“凭啥你的面子要我掏钱”。
也有部分网友认为,韩红的话本身是普通吆喝,属于正常的宣传行为。
“走个面儿”为何引发了公众的抵触情绪?极目新闻表示,因为,在该讲品质的时候,只讲“交情”,无形中唤起了大家最厌恶的人情压力。
公开信息显示,韩红,1971年9月26日出生于西藏昌都,中国内地流行乐女歌手、音乐人、慈善家、节目主持人、电影配乐师,一级演员。韩红亦热心公益慈善。2008年,成立“爱心救援团队”支援5·12汶川地震灾区。2012年,发起并成立“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还被评为“感动中国”候选人。2016年,位列中国慈善名人榜第一名。
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2021年-2025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基金会共取得收入1.45亿余元,其中捐赠收入为1.44亿余元,总支出为1.27亿余元;2022年度基金会共取得收入0.96亿余元,其中捐赠收入为0.93亿余元,总支出为1.14亿余元;2023年度基金会共取得收入2.71亿余元,其中捐赠收入为2.70亿余元,总支出为1.05亿余元;2024年度基金会共取得收入3.27亿余元,其中捐赠收入为3.24亿余元,总支出为2.15亿余元;2025年度基金会共取得收入7.82亿余元,其中捐赠收入为7.75亿余元,累计总支出2.9亿余元。

2020年2月,该基金会曾被举报存在违法行为,经北京市民政局调查结果显示,总体上运作比较规范,但也发现部分投资事项公开不及时,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前有公开募捐行为。
韩红“走个面儿”风波后,很多人表示要停捐,甚至“退捐”。那么,捐出去的公益款能要求退回来吗?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师刘凯表示,公益捐赠并非可以随意撤回的给付行为,它属于特殊的民事赠与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及慈善相关法律规定,公益捐赠完成交付后,原则上不可随意撤销。单纯因公众人物退出公益圈、舆论风向变化、个人主观意愿改变等理由,均不能成为要求退捐的合法依据。
刘凯称,法律对退捐、撤销捐赠设置了严格限制,仅在以下四类情形中,捐赠人可依法主张权利:一是,受赠方违法、违约使用捐赠款。捐赠人可要求返还剩余未使用款项,也可向民政、监管部门举报,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缴违规资金。依据《慈善法》,慈善组织违规使用捐款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整改,拒不整改可提起诉讼。
二是,附条件捐赠,约定条件未能实现。例如指定用于特定地区救灾、特定帮扶群体等,最终项目未开展、资金未按约定使用。因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捐赠人可请求返还捐款或调整资金用途。
三是捐赠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公益组织或相关人员通过虚假宣传、伪造灾情、虚构受助对象等方式诱导公众捐赠,或是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捐款。捐赠人可依据《民法典》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追回捐赠款项。
四是,特殊主体或客观失误导致的捐赠。出现误捐、错捐,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捐赠,可基于重大误解、民事行为无效的相关规定,申请退回捐款。
此外,仅作出捐赠承诺但尚未实际交付款项,且捐赠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自身生产经营、家庭基本生活,按照《慈善法》规定,在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公开说明后,可不再履行后续捐赠义务。该条款仅适用于未履约的捐赠承诺,不能用于追回已经交付的捐款。
刘凯表示,本案中,若因“韩红个人退出公益圈”“公众情绪转变”等原因均不可以退捐。公益捐赠的对象是慈善组织、公益项目以及困难受助群体,并非依附于某一位公众人物。捐赠行为也没有附加“相关人士持续从事公益”的约束条件。公众人物的职业选择、个人去留,网络舆论的变化、大众情绪的波动,都不会影响已生效捐赠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此为由要求退捐,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向“法度Law”分析指出,依据《民法典》《慈善法》规定,公益捐赠属于不可任意撤销赠与,款项一经交付、财产权属转移,如果仅因创始人言论争议、个人信誉下降单纯反悔,不具备法定退捐依据。法定只有几类可主张退还,如慈善组织违反捐赠约定用途、挪用善款;捐赠行为存在重大误解、误输金额、错捐至错误主体;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大额捐赠等情形。
黄晓宇表示,简单来说,已发放至困难群众、灾区、病患的善款,无论何种事由均无法追回。
如果是因为单纯不信任机构负责人或者是存在舆论争议,引起捐赠者主观不满,一般来说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除非慈善组织自愿与捐赠者协商退款属,但这并非属于慈善组织的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