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6月9日,由白鹿领衔主演的电视剧《莫离》开播。然而,开播次日,一条“蒙淇淇发文喊话白鹿”的话题便冲上热搜。此番争论的焦点之一是编剧署名问题,从而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影视剧编剧署名问题的广泛关注。
几番争论,仍无果

电视剧《莫离》片头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自己的微博账号上,蒙淇淇因《莫离》编剧署名权问题发文,她在评论区喊话:“白鹿,你凭什么可以在临开机塞编剧?”她称自己团队所写的剧本是项目过会的关键稿,应该作为联合编剧进行署名,但目前剧方只在片尾署名称他们为初稿编剧组。

随后,白鹿的经纪公司欢娱影视创始人于正、《莫离》编剧李宗晨表示,蒙淇淇团队写的剧本“问题很大”,并强调,“没有一场戏用你们的”。
蒙淇淇指出剧中的一个情节,认为是团队原创,但李宗晨并不认可。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6月12日,白鹿方将“要求更换编剧团队”的喊话信息定性为诽谤,将正式起诉蒙淇淇。
明确约定,免纠纷
《主角》《我的阿勒泰》《南来北往》……近年来,国产好剧精品迭出,背后固然离不开导演的指挥调度、演员的精彩演绎,但编剧对故事情节的设计、演员台词的打磨,会为影视剧的成功打下坚实基础。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署名权是编剧的法定权利,然而,影视剧编剧署名权纠纷屡见不鲜。
2018年,编剧王雨铭、杨涵与霍尔果斯万年影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负责网剧《坏小孩》(后更名为《隐秘的角落》)剧本创作。他们撰写了该剧分集大纲及前三集剧本,但正式播出时,剧组仅把二人列入“特别鸣谢”名单。2020年,王雨铭、杨涵在与剧片方沟通无果后提起法律诉讼。2024年11月,法院判决王雨铭、杨涵胜诉,《隐秘的角落》剧片方需将他们署名为前三集编剧并公开致歉。

署名争议一旦发生,影视剧、制作方、编剧团队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创作团队应如何避免署名权纠纷?
“首先需要理清的是,何种情况可以署名为‘编剧’。”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相对于导演等作者身份,编剧比较特殊。在实践中,有将剧本作者直接署名‘编剧’的,也有将修改、调整剧本的主创人员署名为‘编剧’的。创作者能否署名为‘编剧’‘联合编剧’,要建立在其是否实际参与剧本、影视剧创作的基础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一条款凸显了事前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在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署名顺序、署名位置不当也可能导致署名权纠纷,该案便是因为署名位置不当引发的“口水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朱晓宇介绍,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适用前述司法解释也难以解决纠纷。如果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来进行署名安排,无论是依据劳动多少,还是价值高低,都可能导致争议;如果按照作品排列,则适用于有章节、剧集顺序的情况,不分章节的合作创作则无法适用;按姓氏笔划、音序等排序,通常适用于编委会、创作组的场景。因此,署名顺序、署名位置要通过明确约定才能避免纠纷。
朱晓宇建议:“编剧、摄影等参与影视作品创作人员的署名安排,应该通过其与影视剧制作单位签订合同进行明确约定。不论是委托合同、聘用合同,还是合作创作合同,都需要明确约定创作人员的身份和署名方式、著作权归属和报酬支付安排等。”(本报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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