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艺术源于生活,更折射着生活中的法律困境与权益边界。现实题材剧集《我的山与海》将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面临的权益侵害具象化、生活化,让我们得以透过影视剧情,直面普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实课题,也让隐藏在日常用工中的法律红线与权益边界,清晰地呈现在大众面前。
情景一:先谈赔偿再救人
病床前签署的“协议”有效吗?
【剧情回顾】
赵俊在工作中意外受伤被卷掉四根手指。送医后,工厂提出“现金我们带来了,按照厂里规定,劳务终止协议、免责声明和承诺书,只要你们一签字,赔偿金就到手了”。
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协议”有效吗?
【法官说法】
“先谈赔偿,再救人”或者说“先签协议、再救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其法律效力存疑。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剧中,赵俊在工厂工作,需要接受工厂的劳动管理,按照工厂的要求在指定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双方存在“人身隶属性”,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而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时属于工伤,工厂老板应积极救治。
其次,对于协议的效力问题。
如果工厂要求赵俊签署的是责任自付的“免责协议”,那么协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工伤职工有救治义务,因此,工厂如果要求赵俊签署的是责任自付的“免责协议”,那么协议可能因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如果工厂要求赵俊签署的是收钱后责任自付的“免责协议”,那么协议可以被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剧中,工厂老板显然是利用了赵俊处于危困的状态,以实现胁迫赵俊签署协议的目的,这属于法律层面的“乘人之危”。如果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那么即使赵俊签署了“免责协议”,其在事后也可以主张协议可撤销,并依法要求工厂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情景二:工厂老板不担责劳动者依法维权
【剧情回顾】
医院楼道里。方婉之表示“我会用法律为赵俊维权”,高翔表示“我一会儿啊就去准备法律文件,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告他们,不行再去法院”。
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维权?应当准备哪些法律文件?
【法官说法】
通常而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有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那么家属需要与用人单位沟通工伤申报事宜。按照目前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单位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报工伤,那么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办理工伤申报。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那么劳动者可能就需要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后期主张工伤待遇做好准备。剧中,高翔所称“我一会儿啊就去准备法律文件,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告他们”应当就是这种情况。这里的“法律文件”,除仲裁申请书外,还包括可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经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方可申请认定工伤。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呢?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人身从属性”,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需将自身的劳动行为置于用人单位的支配、管理和控制之下,接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因此,为了证明双方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应举证证明其受用人单位管理。通常证据可能涉及如下几类:1.工资支付记录,比如工资条、工资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2.个税申报记录、公积金缴纳记录等,上述记录通常显示有单位的名称;3.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凭证,比如工牌、工服、门禁照片、工作照片等;4.入职相关文件,比如招工登记表、报名表、入职offer等;5.考勤记录,比如钉钉打卡记录(务必保存手机中原始载体);6.工作记录,比如与同事聊天记录、老板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上传的工作成果等(务必保存手机中原始载体)。
情景三:工厂愿意和解赔多少钱合适?
【剧情回顾】
超市内,高翔表示“就在刚刚,给出了最新的和解方案,赔偿金非常可观,就看我们同不同意”“你也不问问,他们赔多少钱?”父亲劝说“要是钱给的合适了,你该同意就同意”。
这种情况下工厂应该赔多少钱?应该答应和解吗?
【法官说法】
在遭遇工伤后,用人单位应该赔多少钱,劳动者可以主张多少赔偿,并非双方随心所欲坐地起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可以主张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依法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具体可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一节以及各地具体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以上款项中,部分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符合报销范围的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部分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应费用”。因此,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免除赔偿责任。
当用人单位提出和解时,该不该答应?剧中,当高翔表示“就在刚刚,给出了最新的和解方案,赔偿金非常可观”时,方婉之和赵俊均表示“不和解,要个说法”,那么现实生活中,若用人单位提出和解时,劳动者该不该答应呢?考虑到“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的工伤维权之路往往需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能涉及: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第二步,认定工伤(可能涉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第三步,主张工伤待遇(可能涉及: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生活不是戏剧,生活是柴米油盐、生活是三餐四季,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底线,但诉讼从来不是生活本身。建议工伤劳动者,永远不要关闭协商之门——在伤情稳定、治疗终结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提出了和解方案,且和解金额具有合理性且可以即时履行,建议劳动者接受合理方案,及时、尽快地获得赔偿,让生活尽快回归日常。但若协商无法获得合理赔偿时,还有法律为劳动者撑腰。
文/张博蔡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官提示
病床前签订的“免责协议”并非不可“反悔”;即使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劳动者也可以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不幸遭遇工伤事故,切记莫要着慌,请务必第一时间留存可以证明双方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