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强行侵权”,单依纯该怎么赔偿李荣浩?

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在他已明确拒绝授权的情况下,单依纯依然在演唱会中翻唱其代表作《李白》,属“强行侵权”。单依纯随后致歉,表示将与团队尽快“搞清楚状况”。

3月28日,单依纯演唱会在深圳举行。李荣浩在文中表示,此前,单依纯方曾致电中国著作权协会与自己版权公司征求授权在演唱会中翻唱《李白》,“我方以邮件形式,明确、客气的婉拒了这个版权邀约案件”。他同时附上了中国著作权协会确认“未就该作品发放任何授权”的邮件,并连续追问其演唱依据。

被指“强行侵权”,单依纯该怎么赔偿李荣浩?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栋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且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从现有信息看,如果单依纯方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具有商业性质的公开表演,已具备著作权侵权的典型要件。

具体来说,王亚栋认为,该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多项著作权子权利:一是未经许可进行公开商业演出,涉及表演权;二是对歌词、旋律进行调整,涉及改编权;三是如果改编内容改变原作品的表达主旨或整体风格,还可能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与一般“未授权即使用”相比,王亚栋特别指出,上述行为中还存在“事先申请授权但被拒绝仍继续演出”的细节。这一因素可能被认定为主观过错更为明显,成为法院裁量侵权损失数额的重要考量。

法律责任方面,王亚栋指出,李荣浩方可以主张单依纯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在责任划分上,王亚栋表示,除演唱者本人外,其经纪公司及承接商演的相关公司,亦可能因参与曲目选择与演出安排,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从维权策略看,通常会将演唱者、经纪公司和演出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不过,在实践中,演唱者与公司之间常以“执行安排”为由相互推诿,使侵权主体的最终认定成为维权难点之一。

相较于侵权的认定,具体的赔偿金额通常难以确定。王亚栋表示,根据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但知识产权案件普遍面临损失难以量化的困境:一方面,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难以直接评估;另一方面,侵权人因相关行为获得的收益亦难以精确计算。

在此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往往在参照侵权人类似演出的收入水平,或著作权人既有授权的市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作品知名度、使用情况、侵权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可以参照单依纯类似表演收入和盈利,或参照李荣浩对类似行为授权的市场标准来进行综合判断。

类似纠纷并非孤例。近年来,围绕翻唱与改编的版权争议频繁出现。歌手降央卓玛也因在湖北省某地举办的“群星演唱会”演唱了刀郎的《西海情歌》,刀郎将降央卓玛和主办方告上法庭。2024年,该案宣判,法院认定降央卓玛和湖北某文化公司侵权,需共同赔偿75000元。

早在2018年,音乐人李志发布文章直指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翻唱侵权,并表示会索赔300万。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进行确定,最终,法院酌定本案中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

一些侵权行为也因舆论影响未作赔偿。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在商业演出中翻唱汪峰作品《春天里》,后遭汪峰起诉并引发争议。经过多次沟通后汪峰于2011年2月10日声明终止授权,要求其停止在大型演出及商业活动中演唱该作品。

3月29日下午,就在李荣浩维权的同时,歌手吴向飞连发两条微博质疑李荣浩,在未取得授权、没有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公开演唱自己的作品《路一直都在》。

对此,李荣浩回应,经查询,并未在个人演唱会或音乐节或晚会中唱过这首歌曲。他希望对方列明演出时间、场次等信息,若最终责任人主体是自己,一定会公开赔偿道歉 。

记者:解雪薇

(xiexuewei@chinanews.com)

编辑:刘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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