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APP切条搬运《狂飙》电视剧,被判赔3000万元

2025年12月31日,江苏高院发布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某科技公司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在列,该案涉及当前频发的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所涉作品为2023年现象级热播影视剧《狂飙》。裁判不仅涉及巨额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在法律适用、平台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计算等多个维度实现了重大突破。

公司运营APP侵权《狂飙》,被判赔3000万元

某科技公司系电视剧《狂飙》出品单位之一,独家享有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该公司发现在《狂飙》首播热映期间,甲公司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设置“狂飙”话题,专门提供有关该剧的视频,涵盖第一至三十九集的全部内容;在直播网首页“热门”和“分类”项下,设置的“综合-影视”分类专区中有《狂飙》剧的直播及回放选项。2023年1-5月,某科技公司向甲公司公示的举报邮箱发送预警函、侵权作品下线告知函及相应侵权链接。但截至诉讼时,甲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上仍有大量与《狂飙》相关内容。该科技公司将其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甲公司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将“狂飙”作为搜索关键词,并通过设置话题及合集方式进行图文介绍,对侵权短视频进行主动编辑、整理,且案涉直播作品位于专区下电视剧分类的显著位置,点击封面上明确使用了标注“狂飙”字样的剧照。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电视剧《狂飙》正处于热播期,而案涉侵权视频数量及播放量均极为巨大,甲公司应该很容易发现侵权,但其未能积极作为,因此应当认定其构成对《狂飙》著作权的侵害。其次,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全面赔偿的原则,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发生。虽然某科技公司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甲公司违法所得均难以精准计算,但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损失已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额500万元上限,应当综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具体情节和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侵权,并综合考量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许可费用、甲公司的过错及某科技公司维权支出等因素判决甲公司赔偿损失3000万元。

该案强化了对民营文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振了民营企业的维权信心;通过平台责任边界的划分,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同时,也对助力民营文化产业的良性循环,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具有深远影响。

自媒体失实文章侵害企业名誉,法院判赔52万元

某建材公司在建材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自媒体人于某在其网络专栏及多个平台发布题为《某公司被查出偷工减料》的文章,称该公司在江苏、浙江、福建等地项目施工现场的产品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问题,多次被各地监管单位通报、整改,但文章附图并无检测报告、整改通知书等能够反映某公司产品普遍存在问题的依据。于某文章发布后,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收到多家合作单位终止合作或减少供应的通知函。某公司认为,于某文章内容多处失实,严重损害其名誉权,导致多家单位与其终止合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律师费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文章称某公司产品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且被监管单位通报整改,但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于某作为自媒体运营者,未审慎核实相关信息,致使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已超出合理评论的范围。该文章传播后导致公众对某公司产品质量产生负面评价,于某行为构成对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的行业地位、名誉受损以及对经营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为50万元,于是判决于某删除各平台发布的案涉文章,在各平台刊登道歉声明,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和律师费2万元。

限定就医范围条款认定无效,民营医院合理治疗保险公司该赔

2020年5月8日,赵某通过互联网为儿子投保少儿医疗险。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医院接受治疗的,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医院”范围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后被保险人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020年11月1日,至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骨髓穿刺术手术。2020年11月26日,该院《出院记录》医嘱记载,患者系恶性血液病,有复发风险。被保险人后在医嘱记载中的某医院分院继续住院治疗。2021年6月16日,被保险人去世。保险公司认为,患者接受治疗的某医院分院系民营医院,在该院治疗的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民营医院中也有许多优质的医疗机构,尤其在专科领域具有一定特色和技术优势,同样具备提供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的能力水平。在管理和运营上,民营医院也受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不能先入为主地对民营医院预设隐形的、负面的身份歧视标签。案涉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可选择的医院范围不当限制在公立医院、排除民营医院,限制了被保险人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法院依法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并判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该民营医院中合理的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