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接演出、不按约定向经纪方报备,是演艺行业中不少艺人与经纪公司产生纠纷的常见导火索。在独家经纪合作模式下,艺人私自承接演出往往会引发违约金追责、预付款返还、合同尾款结算等一系列复杂纠纷。行业常见的行程报备如何界定是否违约?如构成违约,高额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明确了演艺经纪合同独家排他条款的适用边界。
艺人绕开经纪公司演出被起诉
说唱艺人王某在出道之初就加入了某厂牌组合,定期跟随厂牌参加活动。之后王某与甲经纪公司开展合作,乙公司代表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独家演出经纪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甲公司作为王某的独家演出经纪方,全权负责艺人音乐节、拼盘演唱会等各类演艺活动的洽谈、签约、收入分配等事宜;合作具备独家排他属性,未经甲公司书面许可,乙公司不得私自对接第三方开展演艺合作;甲公司每年需为艺人安排不少于12场演出,每半年支付报酬60万元,即使年度演出场次未达12场,甲公司也无权要求退还报酬,而12场以外的演出费用则每场另行结算。
合作第一年,甲公司积极对接资源,为王某安排22场演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180万元。但在合作第二年下半年某月,乙公司和王某两次绕过甲公司,私自接洽并完成两场音乐节演出。不过每次接洽演出后,乙公司都主动告知甲公司接演情况,并上交了全部演出收益,甲公司负责人还陪同王某参加了演出,并明确提醒后续所有演出必须由其公司统一对接。
年底,乙公司再度擅自安排王某参与某厂牌演唱会,并且仅在活动前通过行程同步软件告知了甲公司,未取得对方同意,这场演出8.6万元收入也由乙公司自行收取。甲公司十分不满,随即发函暂停支付后续款项,同时停止为王某安排新的演出活动。
双方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后,甲公司以违反独家合作约定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王某作为第三人。甲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返还上半年报酬60万元,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私自收取的演出报酬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05万元。乙公司则提起反诉,主张两场演唱会已经过甲公司事后同意,厂牌演唱会是王某参加先前合作的厂牌的活动,不应受合同约束,因此自身不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经纪公司结清下半年报酬60万元。
法院认定艺人违约,赔偿10万元违约金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公司私自为王某承接的三场演出是否违反独家经纪合同。
针对乙公司私自承接的两场音乐节演出,甲公司知情后并未提出异议,还到场参与演出、正常接收了演出报酬。结合行业通行做法,法院认定该行为应当视为事后追认,这两场演出不构成违约。
针对乙公司私自承接的厂牌演唱会,乙公司仅通过行程同步软件告知了甲公司,不能等同于合作许可,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经纪公司事后予以追认,因此不能视为甲公司同意该演出。乙公司和王某虽主张早先合作厂牌的活动不应受合同约束,但合同并未明确豁免此类合作。因此,法院认定乙公司私自对接第三方、安排厂牌演唱会演出并截留收入的行为,违反合同独家排他约定,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针对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时第二个合作年度已履行过半,王某配合完成了部分演出,加之经纪公司发函后主动停止安排演出,自身亦未完全履行演出安排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甲公司要求返还半年度报酬60万元的诉求。乙公司作为合同违约方,要求支付剩余60万元尾款的反诉请求,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此外,乙公司私自收取的涉案厂牌演唱会8.6万元演出费,依照合同约定应归属甲公司,乙公司需全额返还。
针对违约金争议,违约金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要原则,本案中乙公司仅单次演出构成违约,违约情节单一,甲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与105万元的高额违约金相匹配的损失。法院结合合同整体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行业特性综合考量,酌情判定违约金为1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王颖昕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