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就组织起草的《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此举旨在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创作、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标志着我国迅猛发展的微短剧业态即将迎来系统性规范管理。
《办法》明确,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适用于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广播电视频道及互联网电视、IPTV等各类终端和渠道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办法》强调微短剧创作播出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尊重原创、保护版权、公平竞争。
在管理制度设计上,《办法》提出按投资额度与题材将微短剧分为三类:一类微短剧指投资额度较大或涉及政治、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其中,一类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后分别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未标注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针对新兴技术应用,《办法》特别规定,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播出单位还被要求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须建立健全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和全流程内容安全责任追溯机制。
此外,《办法》明确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鼓励行业创新版权保护模式,并支持优秀外向型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业内专家认为,此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既体现出监管部门对微短剧新业态"包容审慎、规范发展"的态度,也为平台、制作机构、播出单位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有望在遏制低俗劣质内容的同时,引导微短剧朝着精品化、国际化方向持续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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