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必是坏事。
作者 | 范志辉
3月29日下午,李荣浩在微博上以极为直白的措辞,指出单依纯在未获授权情况下,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其代表作《李白》一事。
没有模糊表述,没有行业套话,而是点名、点事、点责任——这在当下音乐行业里,并不常见。

事情的核心并不复杂:单依纯团队曾就深圳场演唱会翻唱《李白》,致电中国音著协向李荣浩的版权公司发出授权申请,但李荣浩的版权公司已通过邮件形式明确、礼貌地予以婉拒。在授权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歌曲仍然被公开演唱。这意味着,在商业演出场景下,作品的表演权未经许可被实际行使。
在《著作权法》框架下,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尤其在售票演出、商业巡演等场景中,演唱他人作品,是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的法律行为。从流程上看,既然发出申请,说明团队清楚需要授权;既然被明确拒绝,说明权利边界已被告知;在此之后仍然演唱,法律层面的性质就相对清晰。
去年,单依纯在湖南卫视《歌手2025》上的翻唱,应该是电视节目通常合作方取得音乐作品的使用许可,包括表演权、改编权(注意,这个不归音著协管)及相应的传播授权。这一版本当年也因带点疯感、又怪又可爱的呈现而广受关注,某种程度上帮助她进一步在大众破圈,成功“升咖”。

但节目中的授权不等于个人巡演授权。不同场景下,权利结构不同,商业性质不同,收益分配不同,法律逻辑也完全不同。
但李荣浩的情绪,并不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
他在微博中回溯过往,提到自己在《中国好声音》时期“一直用最最积极正面的夸奖态度,介绍你给全国观众”;又提到在去年《歌手2025》期间,当全网热搜与舆论风向对李荣浩并不友好时,他“保你万全,顺利登上神台,没有回复任何一字一句”。这段文字里,能看出他作为行业前辈的良苦用心。

而当这次侵权事实发生时,他直接反问:“你是来报仇的?”
这句话说得很重。很明显,李荣浩的愤怒,已经超越了版权争议的理性讨论,更指向关系层面的失望:我非亲非故为你背书,你却在规则问题上选择无视,背后捅刀子?
毕竟,在音乐行业很大程度是人情行业,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推荐、背书,都是极其重要的信用资本。尤其在选秀体系与综艺生态下,导师、制作人、创作者与新人歌手之间的关系,往往既是专业关系,也是行业信用的延展。因此,李荣浩的不满,可以理解。
与此同时,李荣浩还提到了单依纯翻唱的《李白》“改编是否成立”的判断。
微博中,他对的评价相当明确:“并没有改变,包含《李白》的部分,从和弦到律动,并无太大变化,把真鼓改成电鼓,我认为这不构成所谓的改编。如果说,前后加的几段,我理解比喻成‘一本书换了个书皮’,本质内容没变。”
那么,什么样的变化,才算“改编”?
在法律层面,只要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实质性修改,并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可构成改编作品。客观来看,单依纯的版本确实涉及部分词曲处理与风格表达上的变化,形成了她个人的独创性表达。
因此,从法律标准而言,这种变化已达到“改编”的门槛,需要事先授权。但正如李荣浩所说,其核心旋律与和弦结构依旧沿用原作框架,作品的音乐基因并未被重构,但这并不影响其符合法律上关于“改编”的定义,以及现场商业表演需要授权的前提。

从行业视角来看,在当下的演出环境中,热门翻唱往往是带动现场情绪的利器。但越是成熟的音乐市场,越强调版权边界,演唱会也并非情绪表达的真空地带。每一首歌,都对应着权利人、分账体系与合同结构。
李荣浩的愤怒,在某种程度上,是创作者对创作权利被轻视的反弹。他并未否认单依纯的才华,也未全盘否定其舞台能力,而是将矛头对准规则本身。他强调的是,你可以喜欢,可以演唱,但必须尊重版权,我同意你才能唱。
至于侵权责任是否完全由单依纯个人承担,则需要更审慎地看待。在大型巡演体系中,版权事务通常由团队法务或演出统筹部门处理。艺人是否知情,是否明确被告知授权状态,是判断主观过错的重要因素。从法律归责角度看,责任主体可能涉及演出主办方、制作公司乃至具体执行团队,而未必仅限于艺人个人。
这点从单依纯随后的道歉微博也得到了印证。“同样作为创作者,我理解李老师此刻的心情,首先我很抱歉。我会和团队尽快搞清楚状况,给大家一个答复。”这点后面应该会有一个完整的交代和回应。

不过,在公众舆论场中,名字出现在舞台中央的人,往往承担了最直接的评价。
当然,李荣浩之怒,既是一次具体事件的情绪表达,也是一次关于行业秩序的公开声明。它提醒所有正在快速上升的歌手——当流量、舞台与商业体量同步扩大时,对音乐版权的理解和尊重,必须同步升级。
就在刚刚,李荣浩再次对单依纯发出了4连质问:请问你用什么立场什么权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态演唱?我倒要看看今天哪个NB的团队能把这个明目张胆的侵权违法案件糊弄过去!!!

之前采访中,单依纯提到说,自己没有李荣浩老师的微信。我建议呢,不如趁着这次舆论风波,赶紧把李荣浩老师的微信加上。最好的公关就是坦诚认错,有条件当面道歉和解,该赔钱赔钱,及时止损,才有可能取得李荣浩的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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