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演唱会奖励百万,纳税人的钱这么花既不合理也不合规

2026.02.03

明星演唱会奖励百万,纳税人的钱这么花既不合理也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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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第一财经 李攻

2月2日,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发布公告,公示陈奕迅张学友大型演唱会奖补情况。其中,陈奕迅演唱会获100万元奖励,张学友演唱会获50万元奖励。(详见→)

此举迅速引起了网络热议。在财政普遍比较紧张、民生支出面临较大压力的情况下,政府拿出百万奖金奖励本就收入丰厚的艺人,是否属于“劫贫济富”,成为公众质疑的焦点。

公告称,奖励依据是《海南省进一步促进文体旅商展联动扩大消费若干措施》和《海南省关于支持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及高品质优秀剧目文艺演出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文件。《陈奕迅FEAR and DREAMS世界巡回演唱会》售票人数达3.88万人次,售票收入约6747.72万元,符合《实施细则》中3万人次、1500万元收入的奖励标准,故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公告虽然依据明确,但我们仍要追问一句:有地方文件作为依据,就意味着奖励行为本身合规、合理、合情吗?

现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该条款列于“监督管理”一章的第一条,其立法意图正是防止财政资金的“跑偏”。或许有观点认为,海南此次采取的是“奖励”,而非“资助”或“赞助”,但究其本质,“奖励”难道不是一种变相的事后的资助或赞助吗?无论是以何种名目,动用的都是财政资金,最终都由纳税人承担。

据公开报道,从2024年起,多地发布了对营业性演出(演唱会)的扶持政策。然而,这些“地方粮票”应该与国家法规保持一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与之不相符的地方规定,应该及时修正。

除了合规性争议,此项奖励在合情合理性以及公众接受度上也面临考问。网络上有不少代表性质疑:明星通过演出获得相应丰厚的报酬,为何还要额外奖励?明星既收门票又拿奖金,这是否意味着观众是既买票又纳税的“冤大头”?高水准演出真的缺这50万~100万元吗?如果为了鼓励,授予城市文化荣誉是否更为恰当?把这笔资金用于民生项目,是否更有价值?类似观点获得了广泛共鸣,反映多数人对此类奖励持反对态度。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目前,海南省这项奖励尚处于公示阶段,这正是进行合规性审视、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及时纠偏的契机。公众期待一个既合规又合情合理,真正回应社会关切的答复。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微信编辑| 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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